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文件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武人社发【2015】76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机制,促进居民医保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就调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统一全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本市城镇户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助),将居民医保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指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
二、将居民正常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有关补缴规定不变。每年7月1日前根据本文确定的缴费比例,发文公布四舍五入取整后居民医保下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标准为:按60元标准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2元,两年共计24元;按1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20元,两年共计40元;按5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00元,两年共计200元。
四、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用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征收(补缴)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