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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须知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    发表时间:2018-06-12    点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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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须知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湖北省,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提出《生育证》办理申请,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二、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子女中有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

2.夫妻曾经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须提供该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3.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生育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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