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办理须知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湖北省,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提出《生育证》办理申请,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4.遗弃子女的。
二、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子女中有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
2.夫妻曾经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须提供该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3.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