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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答 疑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    发表时间:2016-11-08    点击: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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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答 疑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已从201611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面对这项事关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公费医疗有关事宜进行解答。

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什么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答:因大学生已纳入医保,故凡涉及学生的相关内容一律取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修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与原来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对比变动大吗?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南大政【200624号)文件已使用十年,随着国家、省、市各项医疗技术和设备的更新,(中南大政【200624号)文件所涵盖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医疗市场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参照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财政厅、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624号)文件的基础上修订管理办法。

现《办法》与原《办法》没有做太大的改动。增加了几所就诊医院,提高了床位费的报销比例,对一些特殊检查的报销比例也做了一些提高。

问:学生医疗费报销怎么规定?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如何?

答:我校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武汉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从2009年底起学生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住院医疗三个方面。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住院医疗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报销相关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由学校管理,相关报销按中南大政字(20108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参保学生符合规定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5%,个人承担25%;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问:公费医疗对象有哪些?

答: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人事代理、年薪制除外)和离退休人员。

问:人事代理、年薪制为什么除外?

答:人事代理、年薪制已纳入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问: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有哪些?

答:(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江夏区人民医院、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武汉铁路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武昌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武汉体育学院校医院康复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医院。

问: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校医院就诊时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答: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问:转诊流程及报销的比例?

答:(一)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的,校医院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开出转诊单,方可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转专科指定医院需经校医院主管院长批准。转校外医院就诊,急性病一次可取2—4天药物,慢性病只能取1周药物,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凡未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而在校外医院就诊者医药费不予报销。
 (二)对校医院医师的有关规定。1、医师应按国家处方管理急三慢七(急症三天,慢性病七天)的规定执行,特殊病种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2、医师应认真执行学校公费医疗规定,严格转院就诊手续,坚持病历书写制度。
 (三)医药费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规定各类人员各类医院报销医药费自费的比例如下:
  1门诊医药费自费比例:

公费医疗人员类别

校内门诊自费

校外门诊自费

非对口医院门诊自费

教职工

15%

25%

50%

退休、持证优诊证者

10%

20%

40%

2、住院医药费自费比例:

公费医疗人员类别

校内住院自费

校外住院自费

非对口医院住院自费

教职工

10%

15%

40%

退休、持证优诊证者

5%

10%

30%


3、患恶性肿瘤等特重大疾病的病人在同济、协和医院就诊,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比例报销。

(四)离休教职工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据实报销。没有病历记录的医药费收据不予报销。检查费的报销办法参照第十八条执行,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5%

问:危重病人的报销流程?

答:危重病人可在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其医药费报销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问:因突发病情无法办理转诊手续后期该如何报销?

答: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因急症直接在校外指定医院就医的,就诊后及时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因急症直接到非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携带就诊医院急诊时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问:因公出差生病后如何报销?

答: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急症可在当地医院治疗,返校后凭单位领导签字证明、急诊时的病历记录、盖有急诊章的医药费收据,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问:离开武汉休假、探亲在当地产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离开武汉休假、探亲的在职教职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经核查病历记录属实后,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70%

问:离退休后到外地居住时间半年以上的如何报销?

答:离退休后到外地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异地就医申请需选择当地公立医院,并提供子女居住凭证,选择医院需在居住地行政区域内一所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工作部签署意见,校医院备案。门诊医疗费限每年第四季度报销一次,门诊个人承担30%,一年报销最高限额2800元;住院按照在汉对口医院的标准报销。超公费医疗标准的医药费不予报销,无病历记录者不予报销。且同期内不报销其他地方的医药费。

问:住院床位费报销的标准?

答:教职工住院住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报销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离休老红军单人间每床日67元,套间每床日100元。优诊人员(包括优诊在职、优诊离休和优诊退休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双人间每床日38元。一般在职和一般退休人员及统筹人员每床日32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因病情抢救、手术后住ICU等特殊床位费重症监护按鄂价费[2005]24号文件、鄂公医办(200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问:中草药及免煎颗粒报销如何规定?

答:凡在指定医院就诊,由医院开出的中草药处方,应回校医院取药,在校外医院取中草药及免煎颗粒不予报销。

问:特殊病症及患者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

答:患癌症的病人,其治疗癌症的专项药品费、检查费自理5%,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同其他教职工。长期住院病人必须每月结账一次,去世教职工一个月以内的最后一次医药费用的报销,将报销比例提高至95%

问:检查费用该如何报销?

答:校医院已经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在校医院检查,如需转诊检查,需经过校医院同意。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的检查项目,其检查费个人自费30%,如果检查结果为阴性或与原有检查结论基本相同的,其检查费个人自费60%。作重复检查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凡在一个月之内在同一部位作二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列支一个次检查费用。凡在一个部位或器官同时作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种项目的检查费用。如果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在校外医院检查者,费用不予报销。

问:工伤、职业病等患者该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业病等患者,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证明后,才能按工伤处理,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可全部报销,其他疾病的医药费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问:停薪留职、擅自离职外出人员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停薪留职人员、擅自离职外出人员医药费自理。

问:如需器官移植该如何报销?

答:公费医疗经费一般不用于器官移植。教职工因病情特别紧急,必须进行器官移植者,须经相关经治医院专家提出诊疗意见,提供专家诊疗意见及专业的病情证明书,健康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报校领导批准,并向财务处交足自费部分,方可住院治疗,其医药费按重症比例95%报销,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问:公费医疗报销的依据?

答:我校公费医疗报销按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药品目录2008(第四版)》或参考武汉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录以内的甲类、乙类按照对口医院比例报销,非甲非乙类和目录以外的不报销。 


问: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空调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

(四) 疾病特殊治疗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 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问: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

(一 )、 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在对口医院检查,教职工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检查费的自付30%比例报销。

(二)、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

(三) 、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自理。

(四) 、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治疗按照对口医院或非对口医院的报销比例执行。

(五)、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个人自付25% 

问:转外省专科医院治疗有什么规定?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文件 第二十条规定:

凡转外省专科医院治疗者,必须按省、市有关转诊文件执行。先由省级医院专家提出建议,到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才能前往就医,其医药费按照非对口医院比例报销。对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而自行外出就医的,其医药费全部自理。

问:住院借支票如何办理?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住院病人转借支票时,必须事先向财务处交纳15%的押金。在校内医院住院必须交纳适当的押金。

问:报销医药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文件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了便于医疗费报销审查,报销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销门诊医疗费,需提供校医院医疗证、转诊单、外院就诊病历发票、各类收费明细清单、单项检查费检查结果报告单;报销住院医疗费,需提供校医院医疗证、转诊单、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出院记录,若以上证件不齐者,不予审核报销。发票有效期为票据开具日期起一年内。

问:子女统筹是如何办理?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南大政字【2016208号文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

(一)凡我校在册正式教职工,并本人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子女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年龄在3个月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均可自愿参加统筹医疗。
 (二)凡已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可以申请退出统筹医疗,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退出后不得再行参加。
 (三)双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105/人),单职工子女每人每月交纳统筹医疗费5元。

四)凡享受统筹医疗待遇者,其医药费双职工子女报销70%,单职工子女报销35%

(五)统筹医疗的转诊、急诊,指定医院同教职工管理办法,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教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其子女不享受统筹医疗。 

问:医药费报销时间、地点、流程是如何安排?

答:为了方便教职工、学生转诊医疗费报销,同时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财务部与校医院针对报销方式进行了改革,南湖校区采取一站式服务,会计人员当场审核发票并核算报销金额,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离开

时间地点:【南湖校区】周三上午正常上班时间8:00-1100,在校医院五楼小会议室。【首义校区】周三下午正常上班时间2:00-400,在校医院四楼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

报销流程:1、校医院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审核资料后盖章。

       2、院长审核后签字。

       3、财务部核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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