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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外院住院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       发表时间:2007-08-24    点击: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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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教职工、学生因病转外院得到有效治疗,防止开大处方、做不必要重复检查和超范围用药,减少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校医院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等对口医疗单位签定了医疗合作协议。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凡经校医院同意转外院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学生,请先到转诊医院住院部(处)办理住院手续,凭住院证到该院医疗市场部登记,对口医院将为患者提供住院的便利条件,同时协助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

        二、对口医院严格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如需使用超范围药品,对口医院会向病人及家属说明,并要求家属或病人在病历上签字。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可拒付相关费用。

        三、住院中发现使用的药品或其他项目不符和不清楚,可以到医疗市场部咨询。

        四、出院时,应向医院索要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

        五、住院未到医疗市场部登记,导致对方医务人员超范围用药,由患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住院回校报销时,请携带学校病历、转诊回执(单)、对口医院病历、出院小结、收据(发票)、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未经对口医院医疗市场部登记药品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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