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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系列宣传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    发表时间:2017-03-31    点击: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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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系列宣传

奖励扶助·利益导向

·关于晚婚假·

晚婚假取消。新《条例》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关于生育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么?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如果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20161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还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么?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1. 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2. 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3. 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4.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还能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么?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 奖励扶助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从年满60周岁开始,每人每年享受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死亡为止。

  1.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73年以来的生育行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无现存子女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不纳入农村奖扶);

  4. 193311日之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还能享受特别扶助么?

  新《条例》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并对家庭成员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帮扶关怀等实施系列保障措施。

全省标准统一,特别扶助金按月发放

201611日起,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统一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

每人每月400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

每人每月500

抚慰金一次性补一万元

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元一次性抚慰金。

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同时采取五保供养、自愿集中供养、政府供养、发放护理补贴等多种保障,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利益导向政策,各地各有不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各地实际出台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标准不一,详情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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