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医院动态
周景明助理就大学生医保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校宣传部       发表时间:2010-06-03    点击:590
关闭】 【收藏】 

          □学生记者  周瑜  刘树雯  周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面对这项事关全校数万余学子切身利益的大学生医疗制度的变革,同学们疑问多多。就此,记者采访了校长助理周景明,请他就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进行了解答。
        记者(下简称记):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周景明助理(下简称周):我介绍一下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背景:我国大学生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扩大招生,民办高校增多,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公费医疗范围较窄,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享受,也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障制度;二是公办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多是按高校扩招前的1997年学生人数拨款,多数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经费不足;三是公费医疗拨款由学校包干管理,缺乏互助共济机制,大学生主要限定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难以享受社会的医疗服务资源。针对这些矛盾,有的高校组织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有的采取由学生和学校分担费用的办法。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
        1998年,国家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原实行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当时改革范围仅限于有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因此没有涉及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问题。
        2007年4月,国务院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当时,考虑到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比较复杂,决定暂不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求进一步专题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同年,全国20多个试点城市进行了探索,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数非试点城市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也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从试点情况看,这一办法较好地保障了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在充分调研并总结地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国务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都明确要求2009年底大学生应当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校按照国务院、湖北省、武汉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从2009年底起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并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6〕24号)中涉及学生就医的规定同时取消。
        记:大学生医保报销目前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施是什么意思?怎样操作?
        周: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和保障水平不降低,妥善处理大学生医保与公费医疗的衔接、过渡和脱钩工作,目前我校大学生医保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施。“老生”是指2009级及以前入校并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新生”就是2010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其执行原则是:“老生”继续实行统筹医疗,但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金额和商业保险报销的金额汇入学校医保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因“老生”在入学时已经自愿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现需按在校期间年份,每年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从2010年9月起,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一律按大学生医保政策办理,即每年交付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商业医疗保险费):基本医保报销完毕转交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学生医疗费用报销为两个保险报销总和。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学生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不能进行商业保险第二次报销。
        记:大学生医疗保险对象有哪些?
        周: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内地(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
        记: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是怎么规定的?个人如何缴纳医保费?
        周: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保险年度计算。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学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记: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周: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三个方面: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记:在一个保险待遇期内,医保基金可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万元。
        记:大学生医保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周:大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记:参保后大学生怎样就医?
        周:普通门诊,由学校负责管理。大学生的普通门诊须在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治疗,应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并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记: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如何?
        周: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参保学生符合规定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5%,个人承担25%;   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记: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
        周: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记:住院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按什么比例支付?
        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疔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级医疔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为60%。
        记:大学生如何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
        周:大学生需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的,由学校医保办持该学生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
        记:医保基金支付门诊重症费用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周: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⑹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记: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周: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可直接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2)转到本市非定点医院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报所属区社保处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3)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记: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申报?
        周: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由学校医保办开具相关情况的证明,携带该学生的相关医疗资料,于每月10日前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记:大学生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周:(1)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2)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办理。在治疗结束的90日内,由学校医保办持住院报销所需资料,在每月1日至10日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记: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周:(1)在国外,境外治疗的; (2)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记:原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周:大学生参保前已办理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的,由学校医保办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并换发大学生门诊重症病历。
        记: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为什么还要参加商业保险?为何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一致?
        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第32条的规定,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作为大学生医保的补充保险,大学生参加医保后再参加商业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一致是因为起付标准不一样,主要是避免小病大养。
        比如某位学生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得了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费1000元。如果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费200元(1000-200=8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如他还参加了商业保险,再由商业保险按比例报销,这样他自己承担的费用就很低了。但如果这个学生是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费800元(1000-800=200元),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60%,自付的比例大大提高,如果他又没有参加商业保险,那么80%左右的费用都得自己掏。
        记:特困、重症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如何解决?
        周:学校2010年15次校务会决定:特困学生的参保和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超过一个保险年度医疗费用(10万)和单病种费用超标的,由学校设立资助基金,并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尽快制定相应的资助管理办法。
        最后,周景明助理告诉记者,新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校医院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校医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同学们的交流与沟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升医疗水平,以满足同学们就医的需求。同时,正在修建的新的校医院按计划即将竣工,于下个学期交付使用,这将较大的改善我校学生的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

 

版权所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医院   网站管理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电话:027-88386114 鄂ICP备05003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