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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0-05-31    点击: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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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对象为在本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其在内地(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当地报销的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不在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 享受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起,享受学生住院与门诊重症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入学三个月并取得本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的大学生在保险期内享受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20元,政府财政补贴100元。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医保分为住院医疗、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普通门急诊医疗三类。各类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是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大学生医保的有关业务。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学生住院可自主选定市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医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同济医院神经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武汉天佑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中建三局武汉中心医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负责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部、财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领导、管理、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设在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时将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负责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二)完成医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医保数据的备份,保证医保数据每天按时、准确上传。每月按时完成医保门诊、住院报表的汇总、上报和结算工作;
  (三)保持与市、区医保部门联系,了解医保有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医保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治疗及用药情况,监督医保住院病人的日常费用录入情况,负责及时更新医保目录,及时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添加新增药品及诊疗项目;
  (五)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六)及时与财务处对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和保险理赔信息进行沟通,协助财务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条 校医院负责学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日常工作,并协同“医保办”处理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方面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的医疗服务;
  (二)为大学生提供一般常见病的住院治疗;
  (三)办理对校外“定点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负责审核外转普通门急诊费用;
  (五)协调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医疗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公共管理学院、法律事务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医院、“医保办”做好实施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二)保障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置;
  (三)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等工作;
  (二)在学校预算中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安排用于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
  (三)完成医疗保险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四)协助“医保办”向武汉市财政局(或医保局)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武汉市财政(或医保局)进行年终清算。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医保办”完成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开学后的9月15日前,将新增的属于本细则规定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在9月30日前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二)集中登记后,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缴费手续,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医保办”,由“医保办”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每年6月20日前,上报毕业生人员信息,以便“医保办”及时核实市医保部门集中注销人员准确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及各学院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参保工作;
  (二)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三)给特困大学生就医提供经济援助渠道。

第三章 住院医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普通住院、急诊住院。其中,本市普通住院须事先到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武汉市为大学生设立的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疗统筹资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800元         60%              40%
 二级医院    400元         70%              30%
 一级医院    200元         80%              20%
  住院费用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使用乙类药品自付10%,余额按规定报销;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 普通疾病应先在学校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 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的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第十九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生病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征得校医院院长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二十条 大学生在外省、市因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 门诊重症疾病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是:
  (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
  (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
  (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四)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五)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六)重症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七)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
  (八)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第二十二条 门诊重症疾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医保局大学生医疗统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大学生应先向医保办提出申请,征得医保局同意后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时,应征得校医院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重症疾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诊疗以外的疾病诊疗。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85%,个人承担15%;
  (二)参保学生符合规定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75%,个人承担25%;
  (三)不参保的学生,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必)须先到校医院就诊,急诊就近就医。
  第二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校外定点医院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方可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非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与校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阳性报销70%,阴性报销40%;同一种检查如果检查结果一致报销40%,结果有新的改变报销70%。
  第三十一条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发生属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在本市和外省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自付50%。
  第三十三条 急诊后或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在三日内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医生审核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三十四条 因休学及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学习期间因病需要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寒暑假及法定假日期间,普通门诊应到校医院就诊,按规定报销。在校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报销5元。

第六章 费用结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到校医院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如下: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费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在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八条 由个人自行垫付的门诊重症疾病医疗费或外省市住院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医疗证、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原始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资料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放化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转诊单、大学生异地实习、寒暑假就医学校开具的证明和寒暑假异地就医医院的等级证明到校医保办申请报销。
  第三十九条 医保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门诊重症疾病或外地住院费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接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经过医保办逐一确认后,及时通知学生,并将确认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费用划入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由个人垫付的急诊、转诊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诊或急诊医疗费,应带齐医疗证、转诊单、病史资料(病历)、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医院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的予以报销。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治疗费以及非急诊门诊住院的费用。
  (五)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六)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及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辅助性等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超过医保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各类医疗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
  (一)门诊重症疾病或外地住院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
  (二)本市急诊和转诊,以及外省市门急诊医疗费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收据开具日后的次年二月底前。
  (三)门诊报销时间、地点。每季度第一周或第二周,南湖校区报销在中原楼一楼财务处办理;首义校区报销在中南楼三楼财务处办理。校医院院长现场审核签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医疗证”、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医保办领取的证件或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无论因公、因私短期赴港澳台地区或出国,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6〕24号)中涉及学生就医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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