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当前位置:首页  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6-12-25    点击:1720
关闭】 【收藏】 

        根据国家对离休干部公费医疗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精神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凡我校享受离休待遇的各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医院

       (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湖北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铁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

       (二)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铁路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精神病医院。

       (三)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机关医院痔瘘科。

       (四)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第三条 校内就医

       (一)离休干部持离休证在校医院就诊优先。门诊、住院除挂号费等国家明确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外,其它项目不收费。

       (二)离休干部因病申请校医院出诊,不收出诊费。

       (三)离休干部在校医院就诊治疗用药,医院及时保障,如临时缺药,可以到指定医院配方,取药。

         第四条 校外就医

       (一)离休干部因病情急、重,无法到校医院就诊,可先行到指定医院或本人居住地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凭病历和收据按规定据实报销;若到非指定医院急诊,凭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收据按规定据实报销,同时补办“转诊单”。

       (二)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用药依照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第三版)或依照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新、特药,其疗效与(第三版)规定的相同药品价格相近或更低,经校医院审核后,可据实报销。

       (三)离休干部由校医院转诊到规定的医院门诊、住院需要进行大型检查时,按鄂卫发〔2001〕17号、鄂卫公〔2002〕5号文件执行。心脏搭桥术等特殊诊疗项目的按鄂卫公〔2004〕4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因治疗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可据实报销。

       (五)因住院进行常规护理,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六)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包括ICU、CCU病房床位费)按鄂卫公〔2002〕5号文件执行;在省直属机关医院住院床位费按鄂公医办〔2004〕9号文件执行。

       (七)因病住院借款凭住院证或医院催款单到校医院办理借支手续,借款一次一般不超过5000元,危重病症可适当放宽,保证治疗。

       (八)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报销。住院治疗费用可随时报销。

       (九)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报销可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安排人员上门服务,代为报销。

       (十)住院支票不对市外医院。

         第五条 住外地离休人员(包括探亲)就医,可由本人申请,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校医院、财务处备案,在居住地就近选择一所县(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报销视同指定医院。特殊疾病(如肿瘤等)可到当地公立专科医院治疗,视同指定医院。

         第六条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设施范围依照鄂卫公〔2002〕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国家或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有新政策出台,学校将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及时修订本办法的条款,并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涉及到离休人员的相关条款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医院   网站管理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电话:027-88386114 鄂ICP备05003344号